為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,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(tài)平衡,推進生態(tài)文明和大花園建設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》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、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》《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及其棲息繁衍規(guī)律,對我縣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(qū)、禁獵期和禁獵工具、方法等規(guī)定通告如下: 一、禁獵區(qū) 本縣的自然保護地范圍內(nèi),全年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: (一)仙都風景名勝區(qū)。 (二)縉云縣大洋山省級森林公園。 (三)縉云括蒼山省級森林公園。 (四)縉云仙都省級地質(zhì)公園。 二、禁獵期 本縣自然保護地范圍外區(qū)域,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為禁獵期,全縣禁止獵捕禁獵物種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、禁止其他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。 三、禁獵物種 在本縣范圍內(nèi)全年禁止獵捕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》規(guī)定的國家一級、二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,以及法律法規(guī)和國家、省規(guī)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。 四、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在本縣范圍內(nèi)全年禁止使用毒藥、爆炸物、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、獵夾、捕鳥網(wǎng)、地槍、排銃、設籠誘捕等工具進行獵捕,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、殲滅性圍獵、搗毀巢穴、火攻、煙熏、網(wǎng)捕等方法進行獵捕,但因物種保護、科學研究確需網(wǎng)捕、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(yè)等除外。 五、其他情況 因科學研究、種群調(diào)控、疫源疫病監(jiān)測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況,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,必須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》《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申請?zhí)卦S獵捕證、狩獵證。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、狩獵證規(guī)定的種類、數(shù)量、地點、工具、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。 六、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本通告規(guī)定,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,非法出售、收購、利用、加工、食用、轉(zhuǎn)讓、運輸、郵寄和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七、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。《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(qū)和禁獵期的通告》(縉政發(fā)〔2018〕120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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縉云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
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(qū)和禁獵期的通告.wps 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(qū)和禁獵期的通告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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